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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糖尿病门特人头付费”政策解读
科普专题 2020-04-30 admin

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8月21日发布的《关于开展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津人社办发[2013]97号),要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,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政策,我们解读了以下几个最关键的问题。


【问1】:什么叫“糖尿病门特”按人头付费?


【答】:这是一种新的医保结算方式。即,参加医保的糖尿病门特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,应由医保基金报销的部分,按照人头付费的方式,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保定点医院结算。“按人头付费”是指,按照全市近三年的平均支付水平,参考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,分别测算职工、退休人员、学生儿童、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等各类群体的糖尿病门特人头费用标准,并根据医保定点医院签约的患者人数,确定医保定点医院诊治糖尿病门特年度预算医疗费用的总额。即,在参加医疗保险的人群中,职工、退休人员、学生儿童、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,由于他们的报销标准不同,则他们的年平均报销水平也不同。按人头付费,首先要分别测算每类人群的糖尿病门特费用的近三年平均支付水平;其次是看与医保定点医院签约的每类人群的数量;最后用每类人群的近三年平均支付水平乘以每类人群的数量,就得出了要与医保定点医院结算的医疗费用的总额。


【问2】:哪些人可以参加“糖尿病按人头付费” 试点?


【答】: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,经过了糖尿病门特鉴定中心(全市共15家)鉴定,确认为糖尿病门特的患者。


【问3】:参加“糖尿病按人头付费” 试点,有哪些优惠?


【答】:参加“糖尿病按人头付费” 试点,可以享受到以下方面的优惠。


一是“一对一的医疗服务”:由于医院专注给签约的糖尿病人提供服务,患者就相当于为自己聘请了专业化的医疗专家团。患者看病不需要再来回往返于多家医院,签约入组后,就可以享受定向的、一对一的医疗服务。


二是“更完整的医疗服务”:包括入组享受免费体检、一站式享受医疗服务、个性化健康档案、三级医院转诊服务、定期指标监测、适时复诊提醒、医院定期随访、健康知识讲座,等等。


三是“全年刷卡报销费用”:签约糖尿病门特患者在签约医院进行糖尿病门特治疗,实行刷卡结算,降血糖药品费用超过10000元的,可以继续实行联网报销,不需要患者自己垫付资金。


四是“有效降低个人负担”:按《通知》规定,市社保中心将试点医院的工作量、患者的个人负担水平、患者的满意度都纳入质量控制指标体系,作为与试点医院结算医疗费用的主要依据。所以患者个人负担水平会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。


五是“取消了用药限制”:按照现行政策,办理了糖尿病门特鉴定登记的患者,降血糖药品只能选择规定的18种西药和6种中成药。而签约参加“按人头付费”的糖尿病门特患者,则突破了这个限制,而且可以在需要的时候,享受到医保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。


【问4】:怎么办理参加“糖尿病按人头付费” 试点的手续?


【答】:有意向参加“糖尿病按人头付费” 试点,需要与试点医院签订“定点就医协议”。办理手续时需要携带以下三个材料:


1、天津市社会保障卡;


2、居民身份证;


3、《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》原件和复印件。


【问5】: “定点就医协议”的期限是多长时间?


【答】: “定点就医协议”的有效期为一年,协议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。每年的9-12月份为下一年度签约期。年中签订协议的,协议期为签约下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,人头付费的标准也将按照签约的月数核定。


【问6】:如果在“定点就医协议”期限内,签约患者发生协议变更、中止了,怎么办?


【答】:如果在“定点就医协议”期限内,参保人员发生了协议变更、中止等情况的,签约医院要负责及时向市社保中心备案,参保人员退出协议后,还执行签约前的就医规定。


【问7】:如果在“定点就医协议”期限内,签约患者的糖尿病鉴定结果到期了,怎么办?


【答】:如果发生这种情况,各糖尿病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继续生效,无需重新鉴定。



来源:天津市医疗保险研究会